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绿色工厂培育要求]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质量、环境、安全、能源管理体系健全并持续有效运行;
(三)主动接受工业节能监察、节能诊断、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四)符合绿色工厂相关行业评价标准要求。
第七条[绿色工业园区培育要求]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
(三)重点培育开展循环化改造、建设绿色微电网的工业园区,鼓励创建无废园区、零碳园区;
(四)符合绿色工业园区有关评价标准要求。
第八条[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要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二)在供应商中有较强影响力,供应商管理体系完善,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主动接受工业节能监察、节能诊断;
(四)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行业评价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