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动态填报]对各级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应确保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并在每年3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二十八条[平台审核]各市(地)工信部门在平台对动态管理表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涉及内容进行审核,出具明确审核意见报告并在平台上传。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各级工信部门对纳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以节能监察等多种方式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三十条[取消情形]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国家级、省级名单时予以移出并公布:
(一)第十五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变更处理]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地级市工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绿色名单中移出。
第三十二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第二十九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