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工信部《“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等战略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产业振兴工作部署,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和突破口,在全省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改造智能化升级,加快建设数字化车间,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化车间是企业的独立生产单元,已建立设备之间的工业通信网络,可以充分采集生产现场的信息,与车间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集成、分析,以及产品制造过程的可视化管理,产品信息能够贯穿于设计、制造、质量、物流等环节,实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三条 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组织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评审、认定工作,并做好指导。各市(地)、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申报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黑龙江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已建成并正常运营的车间,申报、认定为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的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