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工信部《“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等战略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产业振兴工作部署,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和突破口,在全省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改造智能化升级,加快建设智能工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智能工厂是在制造企业中数字技术应用赋能显著、提质降本效应明显、具备示范和导向作用的工厂,基本完成数字化网络化建设,通过物联网、工业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推进重点场景智能化应用,智能工厂在提质增效、降本减排、柔性定制等方面形成显著示范效应,已成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
第三条 黑龙江省智能工厂认定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组织黑龙江省智能工厂评审、认定工作,并做好指导。各市(地)、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黑龙江省智能工厂申报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黑龙江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已建成并正常运营的工厂,申报、认定为黑龙江智能工厂的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