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评审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规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印发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申报通知。企业、园区按照自愿原则,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价,编制申请报告。经评价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园区,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评价要求]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市级审核推荐]市(地)工信部门对企业、园区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相关材料审核后,形成明确推荐意见,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市级工信部门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当年度培育计划、培育库或市级绿色制造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推荐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园区原则上已纳入市级培育库或市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十五条[否决条件]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被信用修复的;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以及拒不接受工业节能监察、节能诊断、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六条[省级评审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第十五条对市(地)工信部门推荐的申报对象进行复核,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或抽取专家库等形式,按照“一评审四监督”要求组织开展评审,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工作原则、范围、程序、内容、要求等。
第十七条[廉政风险管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评审工作廉政风险点分析、廉政提醒谈话等,组织评审人员签订廉洁工作承诺书。
第十八条[拟定名单]评审机构或专家组严格按照评审工作方案论证申报主体创建情况并进行评分,形成评审结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审结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总体按照评审得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中90分及以上重点培育推荐国家级的原则,拟定省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十九条[征求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函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对拟定省级绿色制造名单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近三年是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在中央环保督察和省级环保督察等工作中是否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等情况开展核查,根据核查意见调整拟定省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二十条[公示及公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调整后的拟定省级绿色制造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纳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推荐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基础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年度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数量要求,结合各市(地)工信部门推荐意见和企业、园区创建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意愿,以评审得分为主要依据,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省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年度推荐名单,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级绿色工厂优先推荐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优先推荐各级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推荐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级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各级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第二十二条[标准采用]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创建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工厂行业标准(详见工信部节能司网站),已纳入标准清单的行业采用相应行业标准,未纳入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开展相关工作。各级绿色工业园区创建均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各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均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行业指标体系,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