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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

总则 认定范围 认定条件 认定程序 申报材料 监督于管理 附则
监督于管理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黑龙江省智能工厂的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省、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广经验,扩大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黑龙江省智能工厂的企业,一经发现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影响认定的行为,将被取消对应的省级数字化车间称号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