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评价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黑龙江省智能工厂的企业,须在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达到黑龙江省智能工厂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一)企业须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产品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
(三)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四)企业已制定智能化发展规划和具体推进措施。
(五)企业智能制造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在本省同行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六)黑龙江省智能工厂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水平达到 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及以上,且符合《黑龙江省智能工厂认定标准》(附件1)。
(七)企业应建有至少1个黑龙江省先进级数字化车间。
第七条 围绕高端装备、航空航天、高端智能农机、电子信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型产业和化工、医药、食品、汽车、轻工等传统优势产业,企业智能工厂建设中,在不同环节可有所侧重。(附件2)。
第八条 鼓励企业参考《黑龙江省智能工厂认定标准》,围绕工厂建设、研发设计、生产作业、生产管理、运营管理等开展智能工厂建设,且至少覆盖包含生产作业、生产管理在内的任意四个环节。
第九条 在公示期结束前,有下列情况的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认定为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
(1)在“信用中国(黑龙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被移出的企业;
(2)在“信用中国(黑龙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3)无法提交本企业《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的(由企业自主在“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下载提供);
(4)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