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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培育要求 培育机制 评审认定程序 第三方管理机构 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 配套机制 附则
附则

第八 附则

三十七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中提及的《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要求》 《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以及《绿色制造动态管理表》 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中附件保持一致,同步修改更新。申报单位、第三方机构以及各级工信主管部门可在工信部节能司官网下载。

三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