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依据省工信厅申报通知要求,开展数字化车间自我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申报。
第十三条 市地工信主管部门组织县区对申报车间核查申报资格,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车间情况汇总后向省工信厅提出认定申请的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认定的车间组织专业化评审,依据《黑龙江省基础级数字化车间认定标准》、《黑龙江省先进级数字化车间认定标准》,形成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省工信厅依据推荐意见,综合研究提出黑龙江省基础级、先进级数字化车间拟认定名单。拟认定的车间名单需在省工信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分别授予“黑龙江省基础级数字化车间”“黑龙江省先进级数字化车间”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