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企业依据省工信厅申报通知要求,开展智能工厂自我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申报。
第十一条 市地工信主管部门组织县区对申报工厂核查申报资格,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工厂情况汇总后向省工信厅提出认定申请的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认定的工厂组织专业化评审,依据《黑龙江省智能工厂认定标准》,形成智能工厂推荐意见。对于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水平达到 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自评价达到三级及以上的,但未满足《黑龙江省智能工厂认定标准》的工厂,根据专家意见纳入“黑龙江省智能工厂培育库”。
第十三条 省工信厅依据推荐意见,综合研究提出黑龙江省智能工厂拟认定名单。拟认定的工厂名单需在省工信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授予“黑龙江省智能工厂”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