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三方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机构基本条件]开展绿色制造咨询评价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评价机构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五)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评价要求]第三方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细则,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接受监督。第三方机构不得与培育对象签订对赌协议、承诺保过、认证服务搭售评价、以及其他扰乱培育咨询评价服务市场的行为。第三方机构应在管理平台注册,上传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并通过审核后开展业务。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级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第二十五条[总结激励]在黑龙江省开展培育咨询与评价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适时发布第三方机构培育服务通过率,以及咨询评价白名单等,激励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各级工信部门要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和评价质量较差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取消其开展绿色制造评价的资格,三年内不予采信其出具的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