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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

总则 培育要求 培育机制 评审认定程序 第三方管理机构 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 配套机制 附则
培育机制

第三章 培育机制

    第九条[省级培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出台全省绿色制造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全省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十条[地方培育]各市(地)工信部门应及时将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建立培育库制定培育计划,组织第三方机构与培育对象对接,对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相关标准要求,有序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工信部门参照本细则制定评审认定程序发布市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十一条[第三方培育]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